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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来源: 广东海洋协会    更新: 2020-08-30    浏览: 8499 人次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原因,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原因,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或其委托的副会长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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