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五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七条 按程序报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协会党支部。在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会党支部的决议,在本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会员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党员和海洋工作者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本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四)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海洋人才;
(五)研究其它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开展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预算。
第六十九条 本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7日2020年度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