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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来源: 广东海洋协会    更新: 2015-07-24    浏览: 9085 人次
广东海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东海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保护会员权利,维护协会声誉,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并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二条   协会会员只设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从事涉及海洋或相关产业活动;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五)协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需要填写《广东海洋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单位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协会会员资格,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协会颁发牌匾、会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凡是被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的,秘书处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海洋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协会会员自批准并交纳会费之日起即享有会员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修改章程等行业管理文件的权利;
  (二)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出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八)根据协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则;
  (二)拥护协会宗旨,遵守章程、管理办法及其他行业规定,服从行业管理,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与协会要求参加或出席的有关活动,及时向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行业任务;
  (四)保守行业秘密,维护行业利益,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和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五)诚信经营,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协会和行业发展的行为;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根据协会章程、管理办法等行业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专人作为与协会的联系人。如联系人有变化,应事先通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为 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为3万元;
  (三)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为2万元;
  (四)会员单位为0.5万元。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会费汇至协会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以下任一规定,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批评、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会员服务项目、建议政府部门予以行政处理,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从事有关活动;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或公益费用;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不履行协会决议等,情节严重的;
  (四)泄露行业秘密;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
  (七)从事有损协会形象、行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八)根据协会章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四章   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员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其会员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再吸收入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必要时,秘书处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报备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海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聘人、用人、评人、育人、留人的运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协会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员工工作准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协会统一安排。
      (二)忠于职守,努力工作,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协会形象。
      (三)员工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树立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不得泄露与业务或职务相关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爱护公共财物,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共财物带出办公场所。
      (七)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团结协作精神,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应主动帮助,积极配合。
      (八)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部门主任报请核准,并说明事由、外出地点。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者,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综合部是协会人事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拟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及岗位设置、行使员工培训、招聘、考核等职能。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或及时用人需求计划,报综合部汇总,由秘书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后呈常务副会长审定。
      第五条  招聘程序
      (一)本着因需招聘、因才施用、唯贤是举的原则,采用网络、推荐等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募人才。
      (二)综合部根据职位要求、岗位条件等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与用人部门组织对应聘人员的面试,面试由秘书处主持,如需要,由常务副会长终选面试,并决定是否录用。
      面试内容:
      1、个人仪容、修养。
      2、求职动机、人生观、社会观、职业观。
      3、个性特征、人格成熟度(情绪稳定、心理健康等)。
      4、工作经验、相关专业知识、外语听、说、读、写、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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