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返回首页 
     
广东海洋协会|网站导航
 
网站首页   |   协会介绍   |   工作动态   |   学术专栏   |   政策法规   |   海洋专题   |   海洋科普   |   会员专区   |   行业招聘    |   联系交流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广东渔港监督局
来源: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更新: 2013-09-02    浏览: 6422 人次

 

行政强制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
1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2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禁止其离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3 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 备注
1 船舶港务费 按照主机功率或吨位计收,具体标准详见粤价费字[2005]127号 《渔港费收规定》第三章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 备注
1 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九条
 
2 渔业船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上一页  [1] [2] 

 
上一篇政策法规: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没有下一篇政策法规了!
返回上一页面 关闭此页面
 
广东海洋协会|网页底部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547号九楼东面(邮编:510220)   电话:020-89255210    传真:020-89255056   电子邮箱:gdoa@gdhyxh.org
版权所有©2012-2024 广东海洋协会 Guangdong Ocean Association | 粤ICP备13014070号 | 邮箱登录
本网站由<广州·净致设计工作室>制作维护